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同时负责对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资格审核等工作,查处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还要做好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关社会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基本建设
1.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由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卫生执法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卫生执法监督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编制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方案》,并结合我市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的实际科学配备。
2.改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用房条件。根据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工作量、服务人 口,结合当地卫生执法监督任务、卫生监督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基本建设的规模。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落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用房。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必需的正常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休息室和处理设备存放室等应急用房、听证谈话室、档案室、信访投诉室等;辅助用房包括:值班室、计算机房、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室、快速检测仪器室、库房、后勤人员办公用房、执法后的个人消毒室、车库等。
3.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设备装备水平。根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结合我市卫生监督的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应切实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装备条件。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配置公务用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防护工具和设备、计算机网络。
四、医疗救治体系
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救治机构、职业病救治机构组成。
(一)急救医疗机构
1.市急救医疗中心(紧急救援中心):市级红十字救护中心(120)是本市的紧急救援中心,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指挥、调度全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含医院),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必要时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红十字救护中心要根据急救工作需要,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20万人左右建立一个急救医疗分站。
2.县(市)急救医疗站(紧急救援站):各县(市)单独或依托于县级综合医院建立急救医疗站,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县(市)急救医疗站根据辖区人员分布,要在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