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力量建设。深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遵循精简、效能原则,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和全员聘用制。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和内部考核制度,不断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专业结构,形成学历、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根据《江苏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和要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按0.2-0.3/万计算定编,县级按1-1.2/万计算定编;同时要配备必要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公共卫生应急人员,市级30-50人,县级20人以上,重点负责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收集、核实与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提高疾控机构用房条件。根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服务人口,结合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基本建设规模。市级重点建设市疾控中心,在新区易地新建市疾控中心15000平方米,其中疾控大楼12000平方米,辅助用房3000平方米。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应为7000-9000平方米,其中,检验、业务、后勤、行政用房分别占40%、35%、20%、5%,经济较发达、防病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5-10%。
3.加强疾控机构仪器设备装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装备情况,结合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配备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重点改善实验室装备,建立理化、微生物检测等专业实验室;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信息管理局域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的配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设备装备按省确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继续深化机构改革,规范职权划分,合理设置,优化结构,全面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督职能,充分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保障到位、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一)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设置
根据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制定辖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等法定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执行情况,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菌(毒)种管理情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的卫生安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餐饮业、学校、幼托机构等集体供餐的食品卫生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医用辐射防护、核事故医疗应急措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及其他特殊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辖区内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承担卫生执法监督现场检测、取证工作;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许可工作,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承办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指定或移交的卫生执法监督事项;负责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