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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云政发[2007]10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了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土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不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等,影响了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精神,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土地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使用,严禁“以租代征”或“以征代供”,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积极推进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效益。
  二、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和调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凡通过调整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审批的,按非法批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管理制度,凡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超指标用地。严禁以加快建设项目进度为借口违反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批准、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对采取限定开工日期等形式默许非法占地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新建项目以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要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与盘活存量土地数量挂钩机制。继续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制度。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用地规模、供地方式、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国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国家禁止类项目提供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批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使用面积达到60%以上后,才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办理下一批次城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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