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6年度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关闭非法煤矿矿井工作奖励的决定
(云政发[2007]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6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关闭非法煤矿矿井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非法煤矿矿井工作,有效控制了煤矿瓦斯事故,打击了非法开采,减少了煤矿伤亡事故。 2006年,全省各类煤矿发生瓦斯事故34起,死亡115人;发生非法煤矿矿井事故11起,死亡 61人,比2005年非法煤矿矿井事故减少4起,少死亡5人。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经考核,决定对以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关闭非法煤矿矿井工作责任单位给予奖励。
一、给予昆明市人民政府奖励11万元,昭通市人民政府奖励10.5万元,曲靖市人民政府奖励10.5万元,玉溪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保山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楚雄州人民政府奖励11万元,红河州人民政府奖励12万元,文山州人民政府奖励11万元,普洱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大理州人民政府奖励11万元,德宏州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丽江市人民政府奖励11万元,怒江州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迪庆州人民政府奖励 5万元,临沧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省监狱管理局奖励5万元,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