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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通政发〔2005〕8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障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2.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1)注册地在南通市区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来年均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县、市)建筑施工企业。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6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40万元。(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10万元。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30万元,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自调查确认之日起,年度保障金额度恢复到原始标准。
  三、建设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撤出市区建筑市场,保证期限为该企业在市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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