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加快市、县(市)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尽快抓好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切实抓好地震应急基础装备建设,保障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要进一步落实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制度。市和各县(市、区)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可能产生地震次生性灾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范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并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地震应急演习,不断总结经验,使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可操作。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和设置必要的地震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各级民政部门要作好必要的物资准备,满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确保震后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救治资源状况,群体性创伤救治能力状况,统筹动员、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灾害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机制。
(四)推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视并加强农村民居和农村学校危险校舍的抗震防灾工作,尽快改变农村房屋设防差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市、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要把农村抗震防灾管理与村镇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组织力量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经济适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户型结构和功能合理的农村民居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有条件的县(市)要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要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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