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4.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新建或改(翻)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预防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5.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须经供电企业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6.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特殊情况需要减小距离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达成协议;无法采取安全措施时,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7.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现有(或在建、规划中)公路红线距离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区域进行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时,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和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协商,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相关迁移手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现有电力设施造成影响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8.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树林时,应相应提高线路高度。如不具备提高线路高度的条件时,应按批准的规划留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高大树木、竹子;对需移植、砍伐的树木、竹子,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移植、砍伐手续,给树木、竹子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