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四)对从事社区就业或被企业(单位)招用的“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七)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的单位和就业办,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八)对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或《失业证》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九)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的补助。
(十)今后国家、省新出台规定用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或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所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按照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等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给予拨补。
第九条 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的企业(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企业(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