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保〔2006〕1号)
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随着我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的实施,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调整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标准和资金审核程序。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和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04〕5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我市市本级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招用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二)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