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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其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入伍前已经落实单位或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三)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兵役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人为设置障碍,对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件和要求。凡与国家《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四)拓宽渠道,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改革。要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力度,引导和实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重点向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转移。要从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今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标准,仍按照《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通政发〔2002〕128号)规定执行,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享受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价费〔2002〕295号)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省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等十二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3年,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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