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5〕70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33号)精神及《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5〕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它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妥善安置好2004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为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就业
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推进和鼓励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就业的同时,仍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安置办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就业。因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和精简缩编,今年相应地减少安置计划。根据去年原市属229家工商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今年相应地增加各区的安置计划。各区安置计划的分解落实,由各区政府下达。以往未承担或承担任务较少的单位,适当增加接收安置计划。
(一)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任务。针对当前就业压力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重于往年的实际情况,各区和各有关接收安置单位都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各部省属驻通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安置工作,合理安排,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创造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为维护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序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接收安置计划,不得擅自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安置资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标准缴纳,特困企业按4倍缴纳(部省属单位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按省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