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详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7年在全省重点污染企业推广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62号))
二、整治标准
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符合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各排污单位要在排污口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污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参照《废气监控点仪器间建设规范》(附件1)、《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附件2)。
2、设立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15562.2-1995的要求自行制作。
3、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档案
为满足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市环保部门应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三、验收要求
排污单位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市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行验收。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工作,各市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及排污口明细上报省环保局。一般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工作,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完成。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任务的市,省环保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评比资格。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单位,将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省环保局将在新建项目审批、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上不予支持。
附件:1、废气监控点仪器间建设规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