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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全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交通、建设、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宣传、外事、民政、工商、药监、法制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登记制度、病区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物资储备制度、培训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支持,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传染病医院以及传染病分院的建设费用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投入,运转费用发生差额应由同级财政补助。加强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加强乡镇卫生院(所)的建设,以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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