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市政府接到地方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地方政府请求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支持地方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必要时由市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开展突发事件病因确认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责成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确定、现场隔离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和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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