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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它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信息。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相关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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