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发〔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十二届政府第44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规定,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我市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生,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病15-49例;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