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132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出现上升,根据石油气价格成本变化和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本月13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4240元调整为452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63元调整为67.5元(含钢瓶充装费)。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68元调整为7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46元调整为48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13.2元(8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算术平均价结算,最高13.3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石油气价格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8月24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8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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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准价(元) │ 浮动价(元) │ 备注 │
│ │ ├──────┬──────┤ │
│ │ │ 上浮3% │ 下浮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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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 72 │ 74 │ 68 │含钢瓶检测费1 │
│斤/瓶)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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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 │ 48 │ 49 │ 46 │ │
│斤/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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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3.2 │ 13.6 │ 12.5 │8月份用气按调 │
│ │ │ │ │前、调后算术平│
│ │ │ │ │均价结算,最高│
│ │ │ │ │不超过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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