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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家属参加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14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家属参加工作的通知
([84]市劳计字第431号 1985年1月1日)


  为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促进首都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对职工死亡后,全家无人在业,断绝了生活来源的,如何帮助家属就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死亡后,家属无一人在业,生活断了来源的,原单位应帮助其遗属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一人就业.就业的渠道应当是多种的:可以由原单位招收,可以协助在其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也可以帮助他们自谋职业,搞个体经营,区、街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原单位作好安置工作.
  二、家居本市的死亡职工遗属,经过审查符合招工条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为工人的,到家属居住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填写申请表.(表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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