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177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阶段来国际石油气市场价格涨势强劲,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持续出现上升,根据当前市场形势和周边地区销售价格的实际情况,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10月15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5140元调整为5348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76.5元调整为79.5元(含钢瓶充装费)。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1元调整为84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54元调整为56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4.7元调整为15.2元(10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平均价格结算,最高15.4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石油气价格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0月25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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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准价(元)│ 浮动价(元) │ 备注 │
│ │ ├──────┬──────┤ │
│ │ │ 上浮3% │ 下浮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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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84.0 │ 86.5 │ 79.8 │含钢瓶检测费1 │
│瓶)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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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56.0 │ 57.7 │ 53.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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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5.2 │ 15.7 │ 14.4 │10月份用气按调│
│ │ │ │ │前、调后价格综│
│ │ │ │ │合结算,最高不│
│ │ │ │ │超过1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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