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186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受国际石油气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以及进入用气需求旺季等因素的影响,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出现较大升幅。根据当前市场形势和周边地区销售价格的实际情况,为解决购销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11月11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5348元调整为5582元,上浮后最高575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79.5元调整为82.9元(含钢瓶充装费),上浮后最高85.4元。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4元调整为87.4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57.7元调整为58.3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5.2元调整为15.8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6.1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1月2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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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准价(元) │ 浮动价(元) │ 备注 │
│ │ ├──────┬──────┤ │
│ │ │ 上浮3% │ 下浮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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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 87.4 │ 90.0 │ 83.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5公斤/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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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 58.3 │ 60.0 │ 55.4 │ │
│5公斤/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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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5.8 │ 16.3 │ 15.0 │11月份用气按调前、调│
│ │ │ │ │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
│ │ │ │ │不超过1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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