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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5]201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201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国际石油气市场价格稳中有降,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趋于下降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2月8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5582元调整为5244元,上浮后最高54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2.9元调整为78元(含钢瓶充装费),上浮后最高80.3元。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7.4元调整为82.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58.3元调整为55.1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5.8元调整为15元(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5.7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2月1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2月8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元) │   浮动价(元)   │    备注    │
│         │       ├─────┬──────┤          │
│         │       │ 上浮3% │ 下浮5%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   82.5   │  85.0  │  78.4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5公斤/瓶)    │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   55.1   │  56.8  │  52.3  │          │
│5公斤/瓶)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5.0   │  15.5  │  14.3  │1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
│         │       │     │      │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
│         │       │     │      │不超过1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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