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201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国际石油气市场价格稳中有降,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趋于下降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2月8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5582元调整为5244元,上浮后最高54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2.9元调整为78元(含钢瓶充装费),上浮后最高80.3元。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87.4元调整为82.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58.3元调整为55.1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5.8元调整为15元(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5.7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2月1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2月8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元) │ 浮动价(元) │ 备注 │
│ │ ├─────┬──────┤ │
│ │ │ 上浮3% │ 下浮5%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 82.5 │ 85.0 │ 78.4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5公斤/瓶) │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 55.1 │ 56.8 │ 52.3 │ │
│5公斤/瓶)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5.0 │ 15.5 │ 14.3 │1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
│ │ │ │ │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
│ │ │ │ │不超过1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