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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14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实施意见
([86]市劳计字第570号 1986年11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转回原籍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参加本市的招工,由退休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负责考核,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参加招工考试的子女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含三十岁).原则上是退休工人的亲生子女,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也可准予报考:

  1.从幼年既确定了抚养关系,并且退休工人档案中有记载的.

  2.因丧偶、离婚或在城镇再婚,女方到四十五岁无子女的,可由前妻(或夫)抚养一名子女参加招工考核.

  三、对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生活起居需人扶助的未到退休年龄的工人,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办理退休后,可招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四、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原单位劳动部门凭退休工人证书,本人档案和填好的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报名考核审批表(表式附后)以及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成绩册,近期免冠照片,到退休工人单位所在的街、镇、乡进行招工考核登记,由退休工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报送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审批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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