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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5]204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204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本月8日调低石油气销售价格以来,国内外市场价格出现强劲反弹,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实际,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12月14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58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每瓶85.7元。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每瓶90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每瓶60元。管道石油气每立方米16.3元(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6.2元)。

  三、以上价格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各经营单位在本通知规定价格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2月25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2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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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价格(元) │    备 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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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   9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   60   │          │      │
├────────────────┼──────┼──────────┼──────┤
│管道石油气(立方米)      │  16.3  │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      │
│                │      │、调后价格综合结算,│      │
│                │      │最高不超过1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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