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204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本月8日调低石油气销售价格以来,国内外市场价格出现强劲反弹,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实际,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12月14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58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每瓶85.7元。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每瓶90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每瓶60元。管道石油气每立方米16.3元(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6.2元)。
三、以上价格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各经营单位在本通知规定价格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零售单位应于12月25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2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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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价格(元)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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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 9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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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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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石油气(立方米) │ 16.3 │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 │
│ │ │、调后价格综合结算,│ │
│ │ │最高不超过1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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