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5〕210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本月14日调高石油气销售价格以来,国内外市场价格继续出现上涨势头,我市进口石油气进货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实际,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12月1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1、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每吨5800元,上浮后最高61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每瓶86元,上浮后最高90.3元。
2、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每瓶90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每瓶60元。
3、管道石油气:中准价每立方米16.3元,其中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6.5元。
二、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 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下浮不限),不得突破规定价格,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价格。
三、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特别是散装、瓶装等批发单位要认真执行批发价格,做好明码标价,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执行中确有困难的,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予以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高价格。
四、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3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5年12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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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中准价 │ 上浮5% │ 备 注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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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 90 │ 94.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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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 60 │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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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石油气(立方米) │ 16.3 │ 17.1 │12月份抄表用气按│
│ │ │ │调前、调后价格综│
│ │ │ │合结算,最高不超│
│ │ │ │过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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