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对安全设备设施、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等实行安全标志、标识等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各政府部门和出资人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工会、社会团体以及社区基层组织要在各自范围内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执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治理事故隐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财力状况,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重点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事故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管监察装备、安全生产奖励等工作。发改、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于事故预防,逐步将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对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加强安全科技工作,把安全生产领域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企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省安全监管局、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落实科研开发资金,组织科技攻关,解决高危行业、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