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
(吉安委字[200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省重点专项规划,对《吉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出了总体部署。《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为确保《规划》的实施,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两项综合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和目标、任务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一、分工原则
(一)突出主要工作目标。依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从指标落实、措施落实、项目落实等方面落实责任主体。
(二)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只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职责,进行工作分解。
(三)明晰责任主体。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将落实《规划》的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市州。
二、责任主体
(一)安全生产指标。
《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重点行业和领域指标,是“十一五”期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的衡量指标。
1.总体指标。
(1)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7%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3)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10%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各市州要确保完成省下达给各地的年度事故死亡控制指标,要与省同步完成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指标。
2.重点行业和领域指标(以2005年为基数)。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3.66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省煤炭局负责)。
(2)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分工负责)。
(4)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3人以下(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5)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下降20%以上(省建设厅负责)。
(6)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0.5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8以下(省质监局负责)。
(7)万起火灾事故死亡率下降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以上(省公安厅负责)。
(8)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7.0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10%以上(省公安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