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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三)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探索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3.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专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1.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2.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国有资产营运、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3.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4.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其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
  (五)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接受司法监督。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支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对有关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2.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内容。各级行政领导要通过参与出庭应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和有关赔偿费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并为其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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