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纠纷排查调处,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1.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依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2.认真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二)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1.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作用,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2.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1.认真宣传贯彻《
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2.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应当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方式。加强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重点岗位的重点监督,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监督规范,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严格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2.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公报要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