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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定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要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论证。3.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三)完善决策监督制度。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组织,定期就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措施。2.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提高行政措施质量
  (一)统筹兼顾,突出制度建设重点。1.按照制度建设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措施等制度建设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继续完善城乡规划建设、资源持续利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行政措施,为实现“两个率先”、促进跨越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研究,重点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和谐社会。2.注重立项审查,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合理安排制度建设。对某一管理事项,凡是上位法已有明确规范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办法,确有必要制定的,一般只就需要细化配套的内容作出规定,防止法繁扰民。
  (二)加强调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行政措施,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法制机构、业务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工作机制。2.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注意上下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行政措施的制定要切合实际,明确具体,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设其义务。
  (三)规范程序,完善公示清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向政府报送文件草案,须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要主动征求意见。2.制发或报送的文件(草案),要由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发布,未依法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3.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和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要组织跟踪评估,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情况要组织年度检查,评估检查情况要及时反馈。4.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的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实施评估以及定期清理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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