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继续推进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深化公有企业改革,引导改制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清理政策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完善企业社会事务属地管理办法,为各类企业的创业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2.加快公益型事业单位改革,理顺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3.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突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
(二)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1.转变经济调节方式。注重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加强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突出抓好重大生产力布局、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规范;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继续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3.完善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注重引入竞争机制和社会力量,积极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三)深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根据职权法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职能交叉和重叠,防止职能空白和漏管失控;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2.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严禁设立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3.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文化市场管理、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监督等领域的综合执法试点。结合财税、城建、社保体制改革和企业社会事务属地管理,合理确定市、区执法分工,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4.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制定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主动协商和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