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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6]5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6〕5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经省物价局批准同意,我市民用石油气批发价格从本月10日起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批发价和当前市场形势,为规范石油气市场秩序, 本着既要维持企业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又要适当控制价格水平,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安定群众生活的原则,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0日起相应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1、批发价:供应给民用及供销商的每吨不得超过6250元(直接供应给工业用户的每吨不得超过6380元,直接供应给其他用户的每吨不得超过64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每瓶88元,上浮后最高92.4元。

  2、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每瓶9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每瓶61.3元。

  3、管道石油气:中准价每立方米16.6元,上浮后最高17.4元。

  二、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 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下浮不限),不得突破规定价格,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相应调整价格。

  三、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特别是散装、瓶装等批发单位要认真执行批发价格,做好明码标价,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四、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
│        项  目        │ 中准价 │ 上浮5%  │   备 注   │
│                   │ (元) │      │        │
│                   │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  92  │  96.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  61.3  │  64.4  │        │
├───────────────────┼─────┼──────┼────────┤
│管道石油气(立方米)         │  16.6  │  17.4  │1月份抄表用气按 │
│                   │     │      │调前、调后价格综│
│                   │     │      │合结算,最高不超│
│                   │     │      │过1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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