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7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最近以来,国内外石油气市场价格在前期高价位基础上继续上扬,经营企业面临进货成本较大幅度上涨的形势,为鼓励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安定群众生活,同时又要适当控制调价幅度,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5日起相应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瓶装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下同)批发价格每瓶最高95.5元,零售价格每瓶最高99.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零售价格每瓶最高66.10元。管道石油气每立方米最高17.9元(1月份抄表用气最高17.6元)。
同时对15公斤装和10公斤装应分别按净重14.5公斤和9.5公斤充装。
二、以上价格不得突破,下浮不限,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三、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四、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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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最高价格 │ 备 注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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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 99.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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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 6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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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石油气(立方米) │ 17.9 │1月份抄表用气最高不 │
│ │ │超过17.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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