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13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经省物价局粤价函[2006]31号批复,我市“加德士”民用石油气批发价格从本月18日起调整为每吨6700元。根据调整后的批发价和当前市场形势,为鼓励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安定群众生活,同时又要适当控制调价幅度,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20日起相应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供应给民用及供销商的每吨批发价不超过6700元;直接供应给工业用户的每吨不超过6830元,直接供应给其他用户的每吨不超过688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99.5元。
二、零售价: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9.5元,上浮后最高103.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6.1元,上浮后最高68.7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7.9元,上浮后最高18.6元(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9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4%幅度(暂不下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7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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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准价 │ 上浮4% │ 备注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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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99.5 │ 103.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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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6.1 │ 68.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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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7.9 │ 18.6 │1月份用气按调前、 │
│ │ │ │调后价格综合结算,│
│ │ │ │最高不超过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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