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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6]13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13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经省物价局粤价函[2006]31号批复,我市“加德士”民用石油气批发价格从本月18日起调整为每吨6700元。根据调整后的批发价和当前市场形势,为鼓励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安定群众生活,同时又要适当控制调价幅度,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20日起相应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供应给民用及供销商的每吨批发价不超过6700元;直接供应给工业用户的每吨不超过6830元,直接供应给其他用户的每吨不超过688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99.5元。

  二、零售价: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9.5元,上浮后最高103.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6.1元,上浮后最高68.7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7.9元,上浮后最高18.6元(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9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4%幅度(暂不下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7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月20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上浮4%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99.5   │  103.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6.1   │   68.7   │         │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7.9   │   18.6   │1月份用气按调前、 │
│             │        │       │调后价格综合结算,│
│             │        │       │最高不超过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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