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21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阶段来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比较平稳,进货成本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1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92.5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7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4.2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7.5元(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9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2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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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准价 │ 下浮3% │ 备注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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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97 │ 94.1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4.2 │ 62.3 │ │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7.5 │ 17.0 │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 │
│ │ │ │前、调后价格综合结│
│ │ │ │算,最高不超过17.9│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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