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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6]21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21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阶段来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比较平稳,进货成本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1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92.5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7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4.2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7.5元(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9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2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11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下浮3%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97    │   94.1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4.2   │   62.3   │         │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7.5   │   17.0   │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 │
│             │        │       │前、调后价格综合结│
│             │        │       │算,最高不超过17.9│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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