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校要按照上述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经学校综合考评推荐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步,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高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对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式二份。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金规模和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给予适当倾斜。
(二)各高校根据下达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推荐名额,组织评审,等额推荐,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由高校填报《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4)一式二份,于当年的10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拨款的高校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拨款的高校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高校财务预算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省政府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助学奖学多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的《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助学金申请》,由高校留存备查。高校报送的《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省政府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核备案表》,由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