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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05]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省决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面向山东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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