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救助治疗血吸虫病患者。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要将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治报销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要对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救助措施,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动物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费用由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四、认真抓好血防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十一)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要把包括动物血防在内的血防专业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围,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能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的血防工作人员。乡镇卫生所(院)要落实专人负责血防工作。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定岗定员、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加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防工作队伍。
(十二)加快推进血防科技创新。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各地要整合科研资源,组织跨部门、跨学科攻关,加大以改善灭螺环境为主的防治策略和区域性综合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的力度。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人畜预防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开展疫区养殖模式与技术研究。要加强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疫区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和“春查秋会”等制度,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防治工作一线,面向疫区基层和群众,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订血防政策措施。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开发性灭螺和动物血吸虫病及其他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江河及湖泊建设统一规划,结合工程建设开展防治工作。发展计划、财政、教育、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宣传等部门都要把血防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为血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