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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重点防治环节。针对近年来流入我市的外来输入性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回升态势,各地应将来自疫区的外来人员和回归人员以及近几年有螺村的7岁以上居民作为重点查病、治病对象;要大力改造历史有螺环境,彻底铲除钉螺孳生地,及时杀灭内陆残存钉螺;加强螺情、病情监测工作,坚决遏制疫情的输入、流行和蔓延。
  (六)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七)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各地要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经常接触疫水的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疫区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要按照国务院和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兄弟市之间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努力形成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八)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市财政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市级灭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市级血防监测试点、查病试剂、治病药物、灭螺药品等给予补助或奖励。从2005年起,调整各级财政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市、县级财政以流行乡(镇)为单位,分别按每人0.5元安排血防经费。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投入体制。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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