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集居区建筑设计,要结合地方文化和历史文脉,坚持高起点、高水平,注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多方案竞选择优。要积极推广使用江苏省《新世纪村镇康居》图集,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确保整体和谐统一,内部功能合理。要按照“共建共享、一步到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三产服务设施的配置,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统一规划建设适量的生产性附属用房。集居区内原有文化特征明显的民房建筑(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规划保护。
(四)农民集居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向农民公布。从现在起,在南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必须严格农民建房管理,确保集居区规划的实施。各地在规划编制完成前,暂停农民建房审批;规划启动实施后,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在集居区外新、扩、改建民房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少数因房屋破旧、漏雨、墙体裂缝倾斜下沉、承重结构损坏等造成无法居住或居住有危险且又无力新建住房的困难农户,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实行政策倾斜,优先扶持其进区集居,不能放松管理,乱开口子,影响农民集居区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农民集居区建设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抓住城市化、大交通、大项目建设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以及农村区划调整的机遇,实施重点突破,促进有序调整。要坚持依法管理、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多管齐下,抓紧研究完善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明确集居对象,鼓励搬迁进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新建住房一律进入集居区。进区居住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它附着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业园区整合、交通水利建设等拆迁的农村居民,统一安置进入集居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迁建进区申请,可按年度集中办理,根据民房建设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对主动搬迁进区集居的农村居民,可给予适当的面积优惠或经济奖励。
(二)集居区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注重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集居区内住宅、基础设施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统筹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的多种途径,有条件的也可征为国有土地。集居区内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经营性用地政策实行有偿使用。
(三)集居区各类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建设方式和实施主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类集居区应实行委托代建,由农户委托乡(镇)专门机构集中代建,乡(镇)可落实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统一建设;二类集居区可部分采取统管自建方式,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设计,提供统一的施工图,农户按图自建,乡(镇)、街道负责施工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集居区的开发建设,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