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将房屋拆除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它建筑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房屋拆除施工的基本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房屋拆除施工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必须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且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查验下列资料:
1、房屋拆除企业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资格证明。
2、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四邻建筑的说明。
3、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房屋拆除工程概算应包括安全围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费用。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1、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房屋拆迁项目单位(业主)、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属房屋拆迁项目的还应注明拆迁许可证号。
2、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牌。
3、文明施工牌。
四、做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护。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房屋拆除方案实施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房屋拆除前,应先切断电源,并关闭天然气。人工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按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