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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将房屋拆除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它建筑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房屋拆除施工的基本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房屋拆除施工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必须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且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查验下列资料:
  1、房屋拆除企业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资格证明。
  2、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四邻建筑的说明。
  3、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房屋拆除工程概算应包括安全围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费用。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1、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房屋拆迁项目单位(业主)、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属房屋拆迁项目的还应注明拆迁许可证号。
  2、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牌。
  3、文明施工牌。
  四、做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护。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房屋拆除方案实施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房屋拆除前,应先切断电源,并关闭天然气。人工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按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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