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事故发生情况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履行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的职责。
(六)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主要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材料(含资质证明、房屋拆除施工协议、施工方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应急预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名册、拆迁工作计划及进度等)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工程,并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
4、按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房屋拆除施工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承担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检查、督促和安全保障责任。如发生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地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企业房屋拆除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自我负责、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
2、确保所承揽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相符,且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地必须配备1名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安全、规范的程序操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与房屋拆除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房屋拆除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每月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承接拆除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
5、如发生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地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
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要依法查处和杜绝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