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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杭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杭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杭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2005年杭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5〕70号),严格实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5号)的要求,针对我市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安排: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酱油、食醋、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以及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通过整治,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危害和风险,确保市民饮食安全,不断提高本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具体目标及责任单位。
  1、新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个,认定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0个,认证国家无害农产品10个,新增绿色食品7个;建立省级以上渔业标准化示范区5个,新增10个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和4个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蔬菜和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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