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实行登记参保与直接征收协同合作的征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相关制度,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广覆盖、轻负担、低标准、保基本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职工、城镇建成区土地被征用农民。推进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公共卫生建设和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等“新五保”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其他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为最终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33、统一新老城区救助政策。把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城镇困难家庭、农村特困户和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民政救济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享受相应统一的救助标准和服务。完善救助网络,建立起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帮扶救助体系,市区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帮扶救助服务所,所有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帮扶救助服务站。将萧山、余杭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对萧山、余杭区撤村建居和办理“农转非”过程中的困难居民,参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给予救助,使他们逐步享受同城待遇。实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保障困难家庭子女就学、农村低保家庭危房改造等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九、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市域网络化大都市建设融资渠道
34、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财政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群众文化等公共社会事业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增长的机制,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比例。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运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支持等多种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生态环境建设。各县(市)要加大对城镇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统筹考虑支持中心镇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中心镇的财政体制,协调区、县(市)和乡镇两级财政的分配关系,确保每年对中心镇有一定的财力支持。
35、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城镇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行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由多元化投入主体、多种经营模式构成的新型城市建设、经营机制,凡是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和项目,要全面推向市场;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改进和完善公共事业价格管理办法,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
36、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的杠杆作用,增强融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将杭州市信投公司、杭控投资公司和城建、交通投资公司改造成为政府提供财务顾问业务、吸引各类股权、债权投资的综合性融资平台和专业化投资公司。发挥杭州财务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融资的作用,利用其涉及金融业的背景和投资经验,引导其参股控股的金融机构服务于城市建设。发挥杭州工商信托投资公司在资本融资中的作用,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的债权融资业务。加强上市资源的整合利用,鼓励上市公司和保险机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7、建立市、区县(市)共建机制。按照大都市“一主三副六组团”的规划布局,同步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重大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防洪排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阶段、区域实施。把5县(市)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与区、县(市)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凡跨市、区、县(市)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经济文化项目建设,由市、区和县(市)合理分担;凡市、区和县(市)共建项目的有偿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市、区和县(市)共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