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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筑市域网络化大都市的实施意见

  七、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
  27、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县(市)城和中心镇集聚。大力提高中心城镇的产业集聚能力,拓展农民的就业空间。发挥地处长三角的区位优势,抓住发达国家制造业加快向中国转移的战略机遇,积极接收产业转移,大力发展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壮大特色块状经济,把块状经济与中心镇建设结合起来,就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来料加工和个私经济,借助外来资金、技术和销售渠道,有效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离土不离乡”就业。细化农业内部分工分业,大力发展蔬菜、水果、畜牧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观光农业,拉长农业产业链,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
  28、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向副城、组团、县(市)和乡镇延伸,形成辐射乡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农村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优化就业服务,提高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就业登记统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没有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又无其他劳动收入的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统一纳入失业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自主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流程、统一方式、统一服务。完善市、县(市)和乡镇三级培训网络,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农函校、培训中心和社会资源,广泛开展转岗就业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强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29、营造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环境。坚持就业优先,切实把统筹城乡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完善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发展来料加工和外出创业。加快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的身份转变,将城市的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等各项功能延伸到撤村建居社区及人员。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对辖区所有求职者和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就业服务、统一的创业和再就业政策、统一的维权标准。
  30、吸引人才到副城、组团和中心城镇生活、创业。根据优化市区空间和功能布局的要求,加快副城、组团的公园、商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构筑完美、和谐的生活创业空间,吸引市区人才到副城、组团居住和创业。发挥各县(市)城和中心镇自然环境优美和生活、创业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消除人才在市域范围内流动的障碍,制定鼓励人才到县(市)城和中心镇创业的优惠政策。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支持各区、县(市)加强与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智力成果。
  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31、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失业保险的法规。在继续实行“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研究制定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办法,提高其保险水平。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参保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对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农转非的失地农民,仍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其未就业期间的生活,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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