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模式进行管理,但应加大搞活分配的力度。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以下几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
(1)内部岗位津贴制。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及省、市规定的津补贴照常发放,单位用活工资和创收部分另建内部岗位津贴,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2)内部结构工资制。实行档案工资与搞活内部分配相分离,即: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标准全部纳入档案工资管理,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岗位和工作业绩,自主制定分配办法,内部分配项目一般可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大块(具体结构比例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即:基本工资,作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部分固定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确定不同系数并拉开档次发放;绩效工资,依据平时或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按不同业绩或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发放。
(3)特殊岗位工资制。对事业单位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和作用的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其中,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收入,可依据本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及其个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基本薪金一般可为本单位平均工资的2倍,而年度奖金要根据该负责人的业绩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平均工资的3倍;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济效益下降,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基本要求的,或发生重大、较大政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年度奖金下不保底,还应扣抵风险保证金。专业技术及某些特殊岗位,也可参照执行。
(4)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贯彻《杭州市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杭人〔2000〕339号)精神,积极探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形式,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提成,用于内部搞活分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特长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并照章纳税。对事业单位中的学术学科带头人、高层次人才及新世纪拔尖人才、紧缺人才等,允许结合实际实行专项津贴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各事业单位在上述办法之外,也可结合实际与本单位特点,自主确定具体搞活内部分配实施办法。
(三)中介服务与生产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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