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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人薪〔2005〕273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薪〔2004〕206号)精神,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营造和谐的人才创业环境,结合杭州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科学人才观,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类管理、有效激励”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岗位与绩效为主要内容、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管理与办法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分别按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监督管理类
  1、监督管理类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行机关工资制度,并执行机关相应的奖金福利待遇;未批准的,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2、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依据聘用合同试行岗位工资或协议工资。
  (二)社会公益类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和激励搞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可将现行基本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纳入到“基本保障”部分,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把部分省、市规定津补贴项目纳入“基本保障”部分进行管理,“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现行工资性收入中未纳入“基本保障”部分的项目及单位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的奖金、福利等纳入到“激励搞活”部分进行管理,“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自主决定。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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