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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3、实行收费备案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4、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7:30至17时)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保育费补贴办法
  保育费标准调整后,其保育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60元。保育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若一方在市区以外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市区一方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其他福利费“节”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六、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优惠帮扶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对困难群众子女保育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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