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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杭价费〔2005〕1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其中,特级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并公示,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收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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