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整规工作组织体系。各区、县(市)要参照市整规工作体系建立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日常工作的业务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并为整规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与设备保障。
(九)完善整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紧抓住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加大治本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的职能。市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及时完成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各项整规工作任务。
(十)整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整规办开展重点整规项目、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召开整规工作会议、进行调研培训等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整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充分发挥整规办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职能
(十一)建立整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整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执法部门联席会议、整规办主任会议和整规工作联络员会议,及时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十二)完善整规工作督查制度。全市对国务院、省、市确定的重点整规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各区、县(市)整规工作的开展情况,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督查。
(十三)努力提高整规办工作水平。面对整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市、区县(市)整规办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对策措施,努力创新工作方法。同时,要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互相学习、总结整规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五、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衔接
(十四)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联系,对在整规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提出立法或完善法律的建议,不断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十五)建立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凡达到《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移送标准的,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十七)建立提前介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依法商请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