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整规工作的认识
(一)加强整规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道德约束体系,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整规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加强农村和城镇市场整规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纠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步好转,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整规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整规工作成效是评价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既是加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重点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切实落实责任。要把整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各级政府政绩、检验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